我国《合同法》第15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诚实信用原则及最大利益保护权利人法律精神基础上,对传统要约、要约邀请 理论进行了创新。通过前面的分析,虽然司法解释第三条针对的是商品房销售广告,但《合同法》第15条第2款适用于所有的商业广告,包括商品房销售广告,非商 品房销售广告、租赁广告等等,也就是说,所有商业广告只要符合“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标的物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要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约束双方当事人。现在我们可以对文中案例作出判断,通知中注:原租房户如有意开品牌服装店,可到公司报名,公司将优先考虑。说明其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通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采用公开招租形式,符合要约邀请要件,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但是A房产公司在通知中“将100多间营业房所处街道改造为全市唯一有特色的服装步行街,对100多间营业房进行统一装修”的承诺具体确定,并且该承诺是将房租统一提高为50元/月平方米的关键因素,其对100多份租赁合同的订立以及租赁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原告作为商业主体将100多间营业房予以出租,通过发送给各承租户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改造成服装步行街、提高租金为每平米每月50元、予以招租等信息,符合商业广告之含义,因此本案通知虽系要约邀请,但应当依法认定为视为要约,当然成为房屋租赁合同组成部分。
①《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同法》第7页, 杨良宜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②see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QB256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283页
④参见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结论》72页
⑤参见王泽鉴《侵权法原理》第1册,15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石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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