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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天发工资”将写进合同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3越月30日上午,全省“劳动关系促和谐系列活动”暨农民工签订“春暖行动”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这是我省17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

  据了解,我省已连续3年组织开展“春暖行动”,主要以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

  “必须发工资条”写进劳动合同

  今年“春暖行动”活动最大的亮点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在劳动合同上有了更明确的保障。“就业企业哪一天支付工资”、“必须发给工资条”,这些更详细的内容,必须明确写进劳动合同中。

  我省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春节后,南方许多省份出现了“用工荒”,农民工的工资都有所上涨。从几场人力资源招聘会现场的情况看,我省用工工资也是“水涨船高”,工资涨幅在10%~15%左右。

  我省5月1日以后,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在15%左右。

  记者了解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主要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现在有很多人员的待遇是跟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比如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就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那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以后,一些低收入群体的相应待遇都会跟着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对农民工工资的上涨,肯定有一定的拉动作用。”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卢殿伟表示。

  农民工享受10项基本权利

  农民工进城打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10项内容: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可打电话维权

  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农民工可拨打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0431-88976110

  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431-85651101

  吉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432-62539110

  四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434-3266310

  辽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437-3334326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439-3325779

  通化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435-3269189

  白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436-3329110

  延边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433-2879110

  松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438-22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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