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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签约吞50万 合同诈骗判11年
www.110.com 2010-07-07 12:55

  某公司业务员张某擅自代表公司签订煤炭供销协议,骗取对方50万元预付款。潜逃三年后,该男子被警方抓获归案。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4年初,张某受天津开发区某公司委托为其联系煤炭业务。同年2月,张某擅自代表该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煤炭供销协议,骗取对方50万元购煤款。得钱后,张某未将其交到公司入账,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对方公司供货,而是将该款占为己有后逃逸。去年10月,张某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他本人只是擅自挪用了预付款,并用这50万元购买了集装箱。另查,2000年11月,张某曾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十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代表公司与经济发展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并骗取对方预付款5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其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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