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是北京某卫生院临时工,在该院连续了11年,后卫生院解聘编外人员,魏某不服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魏某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为由,终审判令卫生院与魏某签订无固定合同,卫生院支付魏某从期满之次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1996年9月,魏某到北京某卫生院工作, 1997年1月1日,魏某与卫生院签订聘用临时工合同书,卫生院聘用魏某在护士站工作,属于临时工性质,不享受本院职工待遇,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魏某继续在卫生院工作。2007年5月1日,双方签订临时工聘用合同书,合同魏某同意根据卫生院工作需要,担任护理岗位工作,工资按《镇中心卫生院临时工劳资管理办法》发放,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
2007年12月22日,魏某收到卫生院的关于编外人员解聘通知,之后没有上班。2008年1月18日,魏某曾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卫生院支付产假工资、报销学费、补交社会保险等。申诉期间即2008年4月1日,卫生院向魏某发出同意其回院上班的通知。2008年4月6日,魏某收到通知后于2008年4月8日回单位报到上班。
2008年9月,魏某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卫生院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卫生院支付2008年4月8日至今未实行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部分4200元,支付2008年5月8日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10897元。2008年12月15日,仲裁委裁决卫生院与魏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驳回魏某其他申诉请求。魏某不同意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魏某在卫生院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其提出与卫生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卫生院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实施后,卫生院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次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支付魏某双倍工资。但是魏某与所在单位的其他职工不属于同一工种,请求同工同酬的要求没有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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