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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管治合同不公平条款
www.110.com 2010-08-06 18:04

  “本影院不允许自带食品进厅观影”、“临行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诸如此类的“霸王”向来为群众所诟病。以广东省深圳市装饰材料消费为例,数据表明,近3年来投诉类的合同纠纷大幅上涨,主要原因就是消费者买装饰材料遇到货品不对时遭遇“扯皮”。

  对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深圳市装饰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今年正式推广使用,以减少因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消费“扯皮”现象。早在去年10月份,该局起草的《深圳市合同条款条例(草案)》就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而广大民众真正期待的则是,困扰民众的“霸王条款”沉疴,究竟何时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数百份被抽查合同几乎都含霸王条款

  近日,周先生向媒体投诉称,今年初,因忙于工作不能与在广州的女友相会,他特意花费近千元给女友购买了一条水晶吊坠项链,委托快递公司寄给女友,快递公司承诺次日上午就把新年礼物送到。谁知第二天接到女友电话,称快递到了,但只收到一个空盒子,项链不翼而飞。周先生打电话跟快递公司交涉,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但快递公司以周先生没有保价为由拒绝,只同意赔偿三倍快递费,共计36元。而类似的“霸王条款”在快递公司中普遍存在,一旦出现争议,经营者便援引相关条款为自己免责。

  资料显示,深圳市民签订的合同中,95%以上是格式条款合同,涵盖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购房、物流、购车、装修、旅游、洗衣、电子商务等诸多行业。

  事实上,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由来已久。自19世纪合同格式条款被采用以来,由于其具有减少交易环节、节省交易时间,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增进交易安全等优势,合同格式条款在社会经济交易中的运用日益广泛。但是,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其提供方往往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或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该局针对部分行业格式条款的专题调研,包括零售供应商贸易、房屋买卖及居间、汽车销售、家庭装修和航空运输等五大行业,所抽查的数百份合同几乎都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

  而实际上,早在1998年深圳就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格式》,但由于该条例在对“霸王条款”的监管模式上采取司法监管即“事后监管”的模式,导致监管力度不足。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深圳有望专门立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表现为“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和扩大提供方权利”等四大类,因此被社会称为“霸王条款”。这种条款以形式上的合同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合同实质自由、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以装饰建材买卖为例,据该局介绍,目前装饰建材买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都与合同直接相关,一是“货不对板(样品)”;二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三是“大单位报价,小单位收费”;四是“定金与订金争议”,经营者在消费者订货时收取超过总价款20%的货款,当双方发生违约争议时,利用消费者对“定金”和“订金”的概念误差,在消费者违约时利用“定金”规则全部没收,当经营者违约时却以“订金”不是“定金”为由只退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10月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包括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同时规定,不得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包括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中止履行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相对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草案还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单方擅自延长到期合同效力的权利。

  据介绍,加强备案监管是草案的一大亮点。根据国内其他省市立法规定,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在使用该类合同前,必须将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种事前监管可以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合同制定或形成前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草案中提高了打击“霸王条款”的力度。对于合同提供方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不备案的或者不使用经备案的合同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并将提供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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