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管治合同“霸王条款”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本影院不允许自带食品进厅观影”、“话费预付后不予退还”、“临行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今后深圳市将会推出专项管治和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草案)》,将向社会公布,征求立法意见。
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 上一篇:经济合同纠纷案先转工商调解
- 下一篇:“迟到”的光盘
相关文章
- ·深圳拟立法管治合同不公平条款
- ·我市立法管治合同“霸王条款”
- ·如何预防“供热合同”不成“霸王条款”
-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及其规
- ·购房合同需备案霸王条款受罚
- ·保险合同霸王条款还能横行几时?
- ·统一旅游合同 消除霸王条款
- ·面对购房合同,如何识别“霸王条款”
- ·深圳消委会点评网购5大霸王条款
- ·网上交易十大常见霸王格式合同条款
- ·看房就等于居间合同成立 “霸王条款”埋“杀机
- ·格式合同内容含混 租车行“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 ·购房合同需备案霸王条款将受罚
- ·格式条款备案监管消除“霸王合同”
- ·福建格式合同备案剑指“霸王条款”
- ·修改合同监管办法整治霸王条款
- ·中消协点评霸王条款:商品房合同警惕九大陷阱
- ·用工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无效
- · 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怎么办
- ·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