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 > 其它合同履行 >
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0)
www.110.com 2010-07-08 10:30

    5.第三人表示不欲享受合同利益

    第三人对于当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合同利益的,视为自始未取得其权利(参照台湾地区“民法”第269条第3项)。因为第三人享受其利益与否,有其自由,在未作表示之时,其权利虽取得而不确定,在表示欲享受其利益时,其权利始归确定;如果第三人表示不欲享受其利益,则已取得而未确定的权利,即视为该第三人自始未曾取得。

    第三人未取得权利,只表明第三人约款的规范目的落空,整个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命运如何,应该通过合同解释加以判断。第三人约款既不发挥规范作用,相应权利的归属问题便成为合同漏洞,根据《合同法》第61条,可以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补充的合同解释);仍不能确定的,可根据有关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加以补充。最终的结果有多种可能,比如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

    如前所述,第三人得作出受益意思表示的地位,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由于具有较强的财产色彩,可构成继承、债权人代位权等的客体。问题的另一面是,第三人拒绝受益的意思表示,可否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第三人拒绝权制度,实系第三人径依当事人合意取得权利做法(可称为“当然取得主义”)的产物,具有补助功能,而其所欲实践的,是一项基本的民法原则,即“恩惠不得强施”,以体现对于人格自由的尊重。第三人拒绝受益场合,第三人的债权人能否基于《合同法》第74条主张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放弃到期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呢?第三人拒绝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是两项独立平行的制度,二者发生冲突时,宜权衡各个制度的目的及功能,以定其适用关系。此项问题的取舍,颇为不易,PECL起草人在评论中也有意回避对此类问题表态⑥。本文以为此处不妨优先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理由有二:其一,由于第三人的权利自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有效成立时起即已发生,虽然不经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该权利尚不确定,毕竟该权利已归属于该第三人,与拒绝接受赠与的情形,仍有不同。其二,第三人对受益与否进行表态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财产色彩,基本上没有什么人身色彩,因而拒绝受益与抛弃继承,尚存差异,不妨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

    (二)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自属当然。但须注意的是,债权人债权的内容与第三人债权的内容并不相同,详言之,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而债权人只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不能请求向自己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违约)时,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内容亦不相同,第三人系请求赔偿未向自己履行所生的损害,而债权人则只能请求赔偿因未向第三人为履行所生的损害。〔4〕(P394)以前述铁路运输合同为例,如果Y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运输合同,则可以就运费主张同时履行(在后付场合)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在已付场合),而在货物受损场合,如果货物的风险在X与Z的分配上仍归属于X,则X可以就货物的损毁请求损害赔偿。在货物的风险已转归Z承担的场合,Z可以就货物的损毁向Y请求赔偿,由于通常运费是由X支付的,Z无权就运费损失向Y主张赔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