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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问题(上)(3)
www.110.com 2010-07-08 10:34

 

二、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引起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适用及从何时起算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1、因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无效而转移财产的,其给付或受领行为都归于无效,无效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时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依法享有主张受领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有的认为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还有的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虽然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根据不当得利返还。

       笔者认为,因合同无效应返还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动产、不动产)、价金、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权利、知识产权等,故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视所返还“财产”的种类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依知识产权的法律性和专有性等特性,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转让方或许可方主张受让方或被许可使用方返还其占有的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价金、票据权利的返还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适用诉讼时效。在应予返还有体物原物而该有体物灭失或被消耗掉了,其原物所有权灭失,受领人需负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应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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