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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质押(2)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额处以________%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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