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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追究(2)
www.110.com 2010-07-07 18:16

  本案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薛某把公司申请贷款的文件交给他人,导致公司不能继续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以至于公司遭受损失,对此原告存在过失。况且本案一个重要的关键点是,在被告薛某将文件拿走之后,公司内部董事之间产生分歧,无法对此问题再次形成董事会决议。因此,公司董事的过错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衡量标准,既不能定得过宽也不能定得过严。标准过宽了,实质虚化了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过严,要求董事对市场风险不能出错,是明显不可能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断时应采用以客观为主的“综合性标准”。单纯的主观性标准完全看重董事是否忠实地贡献了其实际的全部能力,而不论董事经营能力的高低;单纯的客观性标准不考虑董事个人的知识、经验、资格等,完全看重法定的普通谨慎之人所应尽的注意程度。而“综合性标准”是原则上采取客观标准,从严掌握和控制主观标准的适用,只有对那些在某些方面和领域有特殊专长的人,在处理与其专长相关的事务时才适用主观标准。

  由于不同性质的公司其经营范围、目的不同,因此,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很难穷尽。对董事勤勉义务作出一个概括的原则性规定,是切合实际的,但面临的问题是,对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有一定的难度。但事物发展总有个过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例不断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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