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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宁代表:环境保护法应升格为基本法(2)
www.110.com 2010-08-04 14:29

  应确立环境标志制度

  "除此之外,制度上的空位也是该法的缺陷之一," 刘庆宁认为,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该法中没有环境标志内容的规定。

  环境标志制度是依据有关环保标准、指标和规定等,由特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环境标志的方式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无害的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既可适用于工业产品,也可适用于农业产品,既可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也可适用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这一制度可促进本国企业真正重视环境与资源保护,从而更多地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因而具有减缓本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压力的功效。近年来,这一制度获得了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认可,成为许多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在立法中确认环境标志制度。" 刘庆宁说。

  建议由全国人大通过

  在议案中,刘庆宁提出,要顺应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基本法合并立法的现实需要,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重新设计该法的内容和结构体系,将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内容也统一规定到环境保护法之中。同时,相应地将环境保护法更名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将其作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在立法中,应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主导原则," 刘庆宁提出,还要将实用性突出、可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与资源保护领域并能体现国际环境立法整体发展态势的制度,确定为基本法律制度。

  为此,刘庆宁提出,需要加快环境标志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步伐,使其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针对环境保护法条文简疏的弊病,刘庆宁提出,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加以细化并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弥补疏漏,提高可操作性。

  "既然是基本法,就应当使其效力高于一般法,并且明确它是指导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原则法、责任法、组织法。" 刘庆宁最后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应由全国人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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