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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不可重蹈滇池老路
www.110.com 2010-08-04 14:29

  “保护梁子湖,仅仅从形式上划定一个区域、设立一个机构、建立一支队伍、出台一部法律,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环境法专家吕忠梅指出,滇池保护立法所走过的“老路”,值得我们反思。

  《滇池保护条例》曾被寄予厚望

  “滇池专门立法保护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不可谓不早。”吕忠梅通过滇池实例表达立法环节的重要性,但绝不是惟一性。梁子湖也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护,但是如果只依靠一部法律,势必会重复滇池的老路,教训深刻。

  吕忠梅介绍,1988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滇池保护条例》,这个条例被认为是依法保护滇池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

  经过几年实施,立法者发现《滇池保护条例》存在着水资源量及控制运行水位和湖滨带划分不科学、水环境质量标准不明确、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不力、管理机构不合理以及执法力度不够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启动了修订工作,2002年经修订的《滇池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新条例有4个明显特点:一是体现了治理与保护并重。在把污染治理作为重点的同时,突出了滇池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二是保护的范围扩大。三是明确了执法主体。针对滇池管理长期存在主体不明、相关部门职权交叉等问题,将滇池管委会改为滇池管理局。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滇池保护条例》被人们寄予厚望。

  利益之争导致执法艰难

  “但是,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几年来,滇池的污染并没有得到有力的控制,各种利益的冲突依然十分严重。”

  吕忠梅发现,虽然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根据国家环保部和水利部这几年发布的水质公报,滇池“全湖处于富营养状态”,这表明,《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并没有使水质得到明显改观和好转。

  吕忠梅研究后还发现,虽然《滇池保护条例》建立了统一的执法机构,专职执法队伍已正式上岗,初步形成了“一龙牵头治水,各部门协作配合,全民参与”的滇池污染治理大格局,但是,“前脚刚清理完,马上就有人把垃圾倾倒在河堤上。”

  而市、县、乡等虽然逐级签订“滇池保护目标责任书”,但责任书的落实却十分困难。“边整治边污染”的现状使执法人员疲惫不堪,不但加重了执法成本,也使村民们饱受苍蝇围攻之苦。此外,在滇池边建房、在滇池里进行网箱养殖等违法现象也还在许多地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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