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立法,重在有地方特色,应能够充分反映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并针对本地实际,集中解决问题比较突出,而国家环境立法尚未规定或者不宜规定的事项。同时又要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规定,对上位法中规定不明确或者规定有矛盾的环节,在地方环境立法中加以明确和调整。
(六)重视立法决策技术,提高环境立法工作效率
中国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取得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但是中国目前对立法决策技术研究相对较少,尤其面临“立法信息爆炸”的时代,立法决策者如何根据海量的信息进行快速决策,如何完善立法决策机制和规则,健全科学立法程序和技术规范,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立法技术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4].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的总和。如何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利用综合集成立法决策支持系统,为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供科学手段,增强环境资源立法的复杂适应性,提供一个高科技、高民主和高智源的综合集成的技术和知识支持。综合集成环境资源立法决策支持系统的智能整体优势和综合集成优势,就在于把复杂的法律法学问题和环境资源问题综合起来,获得对立法、环境资源等相关问题的整体认识,从整体上提高环境资源立法系统的知识水平,增强立法系统的决策能力。
四、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强调:“党中央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以上会议精神对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当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严峻形势,中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任务更加艰巨、情况更加复杂,环境资源立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形势,中国环境资源立法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环境资源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中国特色是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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