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论文 >
浅谈环境教育(2)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该调查表明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对环境的认识及重视程度都有待提高,而这些都是环境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所包含的。

  (四)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要求

  我国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环境立法工作,时至今日,可以说是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归根结底也是环境意识的问题。公众环境道德素质低,导致随意破坏环境的行为随处可见,乱扔垃圾的,随地吐痰的等等;企业管理者的环境价值观不正确,导致其为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不惜以污染环境和滥用自然资源为代价;行政执法人员的环境责任感淡薄,导致其在环境执法中,玩忽职守甚至放任纵容。

  此外,我国的环境法律中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如在环境行政许可中,环境行政听证制度是典型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表现,此外,公众也是对其他社会主体履行保护环境义务的主要监督者。然而,公众环境意识的高低和对环境法律知识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效果和水平,决定着这一制度作用的真正发挥。

  当今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赋予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不论国家为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作了多少立法上和执法上的努力,公民的环境维权意识是决定公民能否真正享有这一权益的决定性因素。

  从以上各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我国加强环境教育不容忽视,且迫在眉睫。

  二、环境教育简介

  (一)历史发展过程

  环境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第三次技术革命,使人类进入电子和原子能时代。但同时随着物质文明的飞速提高,全球环境问题也迅速恶化。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发展环境保护事业,萌发了环境教育的构想,1965年,在德国基尔召开了一次教育大会,会上人们对环境教育进行了专门的讨论,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理论的一些设想,为以后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各国对环境教育进行了探索,1972年,召开的首届“人类环境会议”推动了国际环境教育事业的高涨,并在其96号文件建议中,着重强调了进行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根据该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于1975年建立了国际环境教育规划署,发起进行全球环境教育规划。197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贝尔格莱德举办了国际环境教育研讨会,这是有史以来级别最高的一次以环境教育为专题的国际性研讨会。1977年在前苏联格鲁吉亚共和国的第比利斯市召开的首届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更是环境教育蓬勃发展的表现,会议发表的《第比利斯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宣言和建议》是日后各国开展环境教育的一个准则。自这次环境教育会议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各级环境教育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建议,强调对环境教育重新定向,以适合持续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环境教育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处于摸索、尝试的时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