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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刍议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内容提要: 环境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程,是可持续发展从概念到行动的关键。我国目前开展的环境教育还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环境教育法》以实现环境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环境教育法应重点规定教育模式、方式方法、政府扶持等方面内容。

  环境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环境教育,可进一步认识环境问题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1]我国目前环境问题十分严重,我们不仅要解决已有的环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重新设计经济和社会的生产和发展模式。环境教育的意义就在于让环保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成为年轻一代的行为准则,提高他们的环保自觉性,核心就是要塑造拥有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人。这样才能改变整个中国社会的生产模式和发展模式,进而使环境问题能得到根本的解决。[2]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必须重视环境知识、法律和伦理的教育,这是将可持续发展由单纯的理论概念转化为现实行动的关键环节。

  一、环境教育的兴起、内涵及其价值

  环境教育萌生于上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的“生态复兴运动”,随着世界各地相继出现几起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人们开始真正关注环境问题,一个很重要的体现就是世界各国都开始对国民进行环境教育。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大会”是环境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著名口号,并正式将“环境教育”的名称确定下来,指出,通过环境教育“要培养这样的人,他们能够对于自己周围的环境在本身可能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并在每一步都要坚定地采取符合规范的行动。”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环境规划署国际环境教育规划司在贝尔格莱德召开的国际环境教育研讨会则使环境教育得以确立。会议通过了《贝尔格莱德宪章》,提出了全球规模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框架,即环境教育的目的、目标、对象和指导原则。1977年在第比利斯召开的有68国代表参加的世界第一次国际环境教育大会则使环境教育趋于完善和成熟。在此之后,1987年在莫斯科召开了国际环境教育和培训会议,会议倡议:20世纪90年代为国际环境教育10年。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发布的《21世纪议程》强调环境教育的重点在于促使人们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有效参与的技能。伴随上述过程,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重视环境教育的热潮勃然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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