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4.3.3 1989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4.4 其他规定
4.4.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2 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理。
表1
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动植物油氨氮pH值大肠菌群数 (个/L)排水量m3/t(活屠重) m3/t(原料肉)
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排放浓度mg/L100250400608030012016050030401002540 6~950007.2
表2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BO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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