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
www.110.com 2010-08-02 16:05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技术内容
3.1 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业,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
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
b. 烧结:烧结和球团;
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
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
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f. 连铸:连铸厂(车间);
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3.2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2.1 排入GB 3838中3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2 排入GB 3838中4、5类水域,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长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2.1和3.2.2的规定。
3.2.5 GB 3838中1、2类水域和3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 1.显示
注: 1) 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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