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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有义务替前夫还这一笔借款吗?
www.110.com 2010-06-30 10:31

     问:王女士和蔡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蔡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蔡某瞒着王女士向刘某借款共计5万余元。最后,王女士对蔡某的行为忍无可忍,遂与其离婚。时隔不久,刘某来找王女士,声称其前夫蔡某在他们离婚前借了他5万块钱至今未还,并要求王女士还款。王女士告诉刘某,自己已经与蔡某离婚,让其找蔡某要钱。刘某称,钱是在他们离婚前借的,应为,王女士有义务替蔡某还钱。请问律师:王女士有义务替前夫还这一笔借款吗?

      答:本案的焦点是对蔡某所欠6万元债务性质的认定,即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本案所涉及的借款,王女士与蔡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蔡某的借债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只是还自己欠的赌债,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另外,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借款还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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