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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如斯夫(7)
www.110.com 2010-08-24 13:19

  第三,被从人格权中剥离出来的财产利益,其权利上的表现,在作为新类型的right of publicity得到承认之前,只能是物权,如此一来,可能要引发一串连锁反应。物权法正在起草当中,关于物权的客体包不包括无形财产,眼下还未有定论,如果立法机关还没有可能在可预见的短时期内采纳像公表权或肖像财产权这样的提法,那么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或者干脆就是财产权)在现有的财产法中的地位就很尴尬。而要想让立法确认这些权利或利益,也决不是像在草案里添加个名词那么简单,可行性分析至少得说明:人格权的权利人利用其人格价值而获取商业利益的正当性何在?确认人格权中的财产权会对原有的民事权利体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冲击?或者往大了说,人格能否既做行动工具又当伦理目的[24]?搞不好,这会是整个传统体系的颠覆。

  最后,从现今的审判实践来看,我国在对待死者人格侵害纠纷上采取的是类似于上述国外法例里“间接保护”的做法,即不认为死者享有人格权,此类纠纷只有伤及生者(死者遗属)的利益时,才具有获得救济的可能。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达到理论的周延和法律构成的严谨,但在死者没有遗属的情形,救济将无法实现,那么,社会对这种行为是否就只能听之任之?

  吃“鲁迅饭”的事其实早就有。好几年前游绍兴,朋友想带我去“咸亨酒店”尝孔乙己的茴香豆,谁知到那却因客人太多根本找不着座位,那家酒店其实根本不似鲁迅笔下意境,但依然挡不住人流如潮财源滚滚,吸引力远胜过一旁的鲁迅纪念馆。人格利益商业利用的潜力,实在是不可估量。按照哲学家的说法,某种物质的或肉体的欲望如果不是同时变成一种深刻的精神动力的话,就不可能被永远追求下去。但用我一个俗人的眼光看去,好象情况恰恰相反。先生在天有灵,会怎么想呢?

  “新的应该欢天喜地的向前走去,这便是壮,旧的也应该欢天喜地的向前走去,这便是死;各各如此走去,便是进化的路。[25]”

  “仰慕往古的,回往古去罢!想出世的,快出世罢!想上天的,快上天罢!灵魂要离开肉体的,赶快离开罢!现在的地上,应该是执着现在,执着地上的人们居住的[26].”

  注释:

  [1]旷新年:《写给》,载《视界》杂志第4辑。2001年9月出版。

  [2](日)平井宜雄:《债权各论Ⅱ?侵权行为》,(日)弘文堂1994年12月补正版,第164页。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59页。

  [4]详见《加强司法保护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谈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陈现杰供稿),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1年第1卷。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613-614页。

  [6]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7] Vgl.Forkel, Allgenmeines Pers?nlichkeitsrecht und wirtschaftliches Pers?nlichkeitsrecht, Festschrift für Karl H. Neumayer,1985,S.229ff.转引自谢铭洋:《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载氏著《智慧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7月初版,第45页。

  [8]冯象:《鲁迅肖像权问题》,载《读书》2001年第3期。

  [9]杨仁寿:《诽韩案之启示》,载氏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8页。

  [10]欧洲及日本法上有所谓“反论文登载请求权(反论权)”,指由于报刊杂志而受到批评、攻击的人,不论原来所登载的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毁损,均可在同样的报刊上以同样的位置、同样的篇幅无偿发表反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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