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杜万华、宋晓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民商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47页。
[16].李泽沛主编:《香港法律大全》,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846页。
[17].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三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44页。
[18].(英)丹宁著,刘庸安等译:《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
[19].王鉴泽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2页。
[20].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21].(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查士丁尼钦定法学阶梯》,商务印书局1989年版,第5页。
[22].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55页。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对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义务、抚养义务和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4].王富博著:《居住权制度适用范围初探》,发表于《法律适用》杂志2006年第1—2期,第70页。
[25].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
[26].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58页。
[27].怀效锋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综合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99页。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29].梁慧星著:《不赞成规定“居住权”》,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2日B1版。
[30].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离婚时弱势一方、老年人以及保姆的权益。笔者不赞成将未成年人、老年人及保姆作为居住权的适用对象,受篇幅所限,本文不一而足,只探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时弱势一方即生活困难方进行居住帮助的有关问题。
[31].刘阅春著:《居住权的源流和立法借鉴意义》,发表于《现代法学》杂志2004第6期,第154—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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