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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综合整治中心城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关于综合整治中心城区交通秩序坚决取缔无证行驶无照经营出租客运车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综合整治中心城区交通秩序 坚决取缔无证行驶无照经营 出租客运车辆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市政府2006年第5次常务会议关于对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交通秩序进行综合整治、坚决取缔无证行驶和无照经营出租客运车辆的决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秩序,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政府和市、区两级公安、交通、建设、工商、民政、劳动就业、信访、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如期效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统筹部署,形成合力,市政府成立综合整治中心城区交通秩序、取缔无证行驶无照经营出租客运车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利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文国 市政协副主席、交通局局长

  郑贵胜 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崔广学 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办主任

  南振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邹德华 元宝山区政府区长

  王长春 红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刘振富 松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孙志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海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夏国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周立平 市建委副主任

  赵国志 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艳田 市民政局副局长

  耿亚宏 市就业局局长

  刘祥林 市信访办副主任

  范友军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陶玉林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徐宝芳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南振虎,联系电话:8334410;副主任:王长春(13384767656)、刘振富(13904768426)、刘万虎(13904762096)、孙志军(8380501)、刘海中(5890600);工作人员:张国清(8333988)、郭玉明(8689906)、于占国(5890827)、任雪峰(8683387)、孙广业(3660566)、李建民(3510148)。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本着“总体部署、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步实施、彻底治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心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和出租客运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按规定路线和区域行驶、车辆无牌照以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人员,整顿城区出租客运市场,清理和取缔各种无照经营出租客运的“黑车”,为合法经营者创造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通过专项整治,达到中心城区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出租车市场环境有较大改善的目标。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2006年6月25日至7月5日为宣传教育阶段。在此期间赤峰电台、电视台、赤峰交通文艺台、赤峰日报、红山晚报要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中心城区交通秩序及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进行连续播报;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通告、悬挂宣传条幅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要把整治行动让全社会周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配合支持政府的整治工作,特别是使那些无证行驶、无照经营的车主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法婧凸娑ǎ?辉俜欠ㄉ下泛痛邮路欠?驮顺鲎饣疃??言乜徒煌üぞ咦孕写χ玫簟?

  (二)2006年7月6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整治阶段。公安、交通、城管、工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权和规定联合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城区内一切交通违章行为和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继续无车辆牌照行驶、超规定区域行驶、无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对不服从管理、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人员,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期间对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停乱靠的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严管重罚,取缔一切非法营运车辆。

  1、禁止无机动车牌照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非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行驶;

  2、有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在营运中要随身携带道路运输证以备查验,并不准在红山区昭乌达路、哈达街、钢铁西街、新城区玉龙大街、全宁大街、天义路、锦山路行驶,不得在步行街路口、文化广场、火车站、新城区玉龙广场停靠,平庄城区的上述车辆不得在宝山路、天山路、银河街行驶;

  3、对从事非法出租客运的汽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人力车一律依法查扣,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4、载货用三轮机动车不得安装车棚、载人坐椅;擅自安装的查扣后强制拆除。

  5、对人力三轮车一律拆除非法安装的助力发动机。

  6、为缓解矛盾,在7月31日前查扣的无营运证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营运三轮机动车,首次可以在拆除车棚、坐椅并写出不再从事客运经营保证书后返还其车辆自行处置,8月1日以后以及7月31日前第二次被查扣的残疾人驾驶的营运车一律按本条第3款处理。

  (三)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巩固加强阶段。继续保持市场监管的高压势头,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查处进入中心城区的正三轮摩托车;交通部门对无照经营出租客运的车辆严打重罚,工商、城管等部门也继续依法依职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弹。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联合行动

  整治行动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红山、松山城区分6个行动小组,各司其职,具体安排如下:

  1、交通秩序与出租客运秩序整治组

  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运管处及两区运管所抽调12名警力、4台警车和28名运管人员、8台运政稽查车,组成4个稽查大队,公安、交通各出2名队长、2名副队长,每天早6:00时至晚11:00时在城区内巡回检查。主要职责是整治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出租客运秩序,查处道路交通违章和非法营运。

  组 长:徐宝芳(13704769955) 刘海中(13327153721)

  副组长:张国清(13947661313) 于占国(13904761178) 任雪峰(8683387)

  2、突发事件处置组

  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牵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信访办、市运管处、市残联配合,主要职责是维持党政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非法聚众滋事、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

  组 长:贾 谊(13327169987)

  副组长:王俊义(13704761471) 郭玉明(13904768911)

  3、信访接待组

  市信访办牵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治安支队、市交通局、市残联配合,主要职责是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集体上访人员的劝解工作,维持信访秩序,化解矛盾。

  组 长:刘祥林(8820195)

  副组长:郭玉明(13904768911) 陶玉林(13304765352) 谭学海(13304761905)

  4、宣传报道组

  市广播局牵头,市运管处、市交警支队配合,主要职责是动员各新闻媒体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宣传,跟踪报道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违法违章者的威慑力度。

  组 长:范友军(13948665611)

  副组长:于广祥(13500664338) 王振中(13304762866) 佟春燕(13948695988) 徐新民(8682829) 张卫民(13304769726)

  5、源头管理组

  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支队、交警支队、治安支队配合,主要职责是取缔电动三轮车、三轮机动车、人力车的非法销售点和非法改装点,治理各类车辆在街区和主要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组 长:赵国志(13904767966)

  副组长:夏国华(13947369969) 周立平(13304769168) 张炳杰(13389763333)

  6、政策救济组

  市残联牵头,红山、松山区政府,市民政局、就业局配合,主要职责是研究残疾人的扶持政策,引导和帮助原非法从事客运残疾人就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组 长:田守三(13904769819)

  副组长:白艳田(13947656166) 陶玉林(13304765352) 卢大伟(13304760393)

  平庄城区的整治应与中心城区同步行动,并按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进行,具体整治工作由元宝山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部署。

  (二)严厉处罚。对无车辆牌照、超规定区域行驶或私自改装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改装为电动车或汽油机车),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对无照经营出租客运的车辆,由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要按着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度情况召开调度会议。

  五、相关要求

  1、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办事。

  2、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中心城区交通秩序通过一段时间集中整治有明显好转。

  3、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汽车、机动三轮车、电动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律扣留车辆,并从重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拍卖被查扣的车辆抵缴罚款。

  4、对查扣的车辆、证件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置查扣的车辆,决不允许私放查扣车辆,要公平、公正、严肃执法。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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