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交通厅、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转给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水上运输生产安全,落实各级政府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第一位责任,督促其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备安全设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对水库、园林、风景区中从事游览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在保持原有成熟有效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制。
对水库、园林、风景区乡镇船舶和客渡船的管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乡镇渡船、游览船船主、经营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逐级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实施检查和考核,认真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督促其遵章守法,保证其船舶、船员符合有关规定。
针对我省水库、园林、风景区乡镇游览船舶个体经营者居多、经营分散、缺乏有效组织的实际,交通、水利、旅游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县乡政府的业务指导,维护运输安全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并引导个体船舶走企业化道路,组建合伙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乡镇政府对乡镇航船的管理责任,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县(市)、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把责任制落到实处。乡镇要确定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
四、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乡镇船舶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以责任制的落实为核心,加大本地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力度。
五、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渡口、客渡船的管理,要按照《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豫政〔1988〕59号)第五条"设有渡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聘任安全监督员,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渡口的安全工作"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辖区渡口、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并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督机构(港监机构)的职能,加强监督机构对县(市)、乡镇政府抓好乡镇船舶管理的业务指导,以乡镇客渡船、游览船的安全管理为重点,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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