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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建设厅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三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车匪路霸、保障运输安全为重点,理顺客货运输秩序,全面落实《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巩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成果,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的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清理整顿的范围为全省道路客货运输业,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服务业和客货运站。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58号)的规定实施。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它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仍在收取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活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货运输业户(包括客货运站、货运配载点、代理点),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凡超类别、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力调控,严格执行客运线路“先计划、后审批”和车辆“先审批,后购置”的制度,防止运力的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运载率,减少车辆空向行驶,制止恶性竞争。同时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整顿期间,对经营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审验。

(三)规范客货运输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客运市场治理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坑客、宰客、甩客、卖客”等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货运市场治理的重点是对货运代理市场和零担线路专营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严厉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客货运输市场的源头管理和现场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要建立健全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网络,公布投诉电话,对旅客和经营者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做到受理一起,查处一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道路客货运输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会同物价等部门开展一次运价治理专项工作,对目前道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乱涨价或乱压价等问题认真进行整顿,以维护道路客货运输的价格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深入的分析,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运价改革方案,更好地发挥运价对市场的调节作用。

(五)加强管理,确保道路客货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要强化道路客货运输行业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凡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标准的,不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达到报废年限的老旧车辆,要收回营运证牌,严禁报废车辆流向农村运输市场。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场载货,加强搬运装卸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关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营运客车必须按《汽车旅客运输规定》的规定载客,凡超载20%以上的客车,必须立即中止其运行。严禁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要以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切入点,切实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职业培训和从业资质管理,并对站务员、乘务员、押运员等岗位的从业人同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严禁职业道德破坏、职业技能没达到相应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大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确保运输安全。

(六)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要抓紧制订和修订一系列与《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我省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要在全省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中广泛开展以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切实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责权明确、政令畅通、运转高效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严谨、纪律严明、风貌整肃、业务娴熟、依法行政的道路运政执法管理队伍。

(七)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

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加快行业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成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关系,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公路主枢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四、具体安排和步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我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时间截止2001年4月底。主要任务: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从2001年5月至10月底。主要任务:结合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第三阶段为检查总结阶段,时间从2001年11月至12月底。主要任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省政府组织交通、建设、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对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总结材料报交通部,迎接全国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等部门组成的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对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领导小组由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具体负责,建设、财政、公安、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宣传工作,强化依法行政、守法经营意识,营造工作氛围。

(四)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领导小组要在2001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开展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总结材料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一、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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