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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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