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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证券争议
www.110.com 2010-07-21 14:59

  美国仲裁协会有着不同的仲裁规则,例如商业仲裁规则、证券仲裁规则和知识产权仲裁规则等。它们分别适用于审理不同性质的争议。证券仲裁规则是其中很成功的规则之一。1986年美国仲裁协会开始施行新的证券仲裁规则。新规则除进一步简化了仲裁程序,并力求保持和其它规则相一致外,它的突出特点是非常符合证券争议的非凡需要。那么,如何在AAA仲裁证券争议呢?

  美国仲裁协会证券仲裁程序及特点

  仲裁协议

  仲裁是自愿的,所以各方必须首先同意仲裁。美国仲裁协会的标准仲裁条款为:“任何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违反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或请求,须根据美国仲裁协会证券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由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这是合同各方将争议提交AAA仲裁的前提。假如没有仲裁条款,则争议各方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达成,所以其内容将比仲裁条款更加具体。

  开始仲裁

  争议发生后,如各方不能自行解决,一方可向AAA提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通知另一方该方依据其权利已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将提交到美国仲裁协会的地区办公机构和被申请方。当然,提交仲裁申请的一方必须先付一定的行政治理费用给协会。费用的金额以争议额为基础计算。该费用是不可返还的。如争议金额超过50000000美元,协会会在仲裁费用上给予优惠。

  提交仲裁申请后,案件将由AAA分给一个当地称为仲裁庭行政处的办公机构,并指定相应的办公人员,由其负责监督案件从提起到结束的处理。行政处将在7天内给双方各一份仲裁申请收据和供双方选择的仲裁员名册。双方各有20天的时间来审阅该名册,划去不能接受的名字,并把名册送回行政处。

  虽然被申请人不进行答辩被视为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否认,但被申请人有权从行政处办理案件起20的期限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加速程序

  当所有各方提出的争议额除去利息和仲裁费外少于20000美元时,争议将在一个收费仅300美元的非凡加速程序下进行。在加速程序中,以电话通知有关情况,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提送各种行政文件。行政处提供该5个仲裁员的名字和个人概况。案件由这5位仲裁员中选一人为仲裁员。加速程序的开庭审理通常一天结束,裁决则在庭审完毕后10天内作出。

  如争议金额少于5000美元,则案件将视为放弃口头审理,只进行书面审理,除非一方对此予以反对。

  有关仲裁员

  仲裁员

  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不是协会的雇员。协会拥有55000名仲裁员。个人在申请作为协会仲裁员时,要经过协会仲裁员名册治理部门筛选。协会还定期对仲裁员进行培训。

  仲裁员人数

  规则对任何一方提出争议额在除利息和仲裁费外超过20000美元的案件要求由3个仲裁员审理和决定,其它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如争议方对仲裁员人数另有约定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仲裁员资格

  在加速程序即独任仲裁员案件中,该独任仲裁员不能属于证券业组织。在三人仲裁员案件中,只有1人可以是属于证券业。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每一方将收到一份包括两套名字的同样名单:一套包括建议的5个属于证券业的仲裁员,另一套包括建议的10个不属于证券业的仲裁员。双方对这些仲裁员给予评审,并划去认为不适合、不能接受的名字。协会将从未被划去的名字中选择三人组成仲裁庭。其中一名仲裁员从第一套证券业仲裁员中选出,另两名从第二套中选出。

  规则未对“证券业”的含义作规定。但协会通常的界定是:5年内直接或间接地被产业自律组织或SRO所属机构雇佣或作为法律顾问、咨询者、顾问或律师的人。从代表SRO或SRO所属机构实质上取得收入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其他雇员也属于证券业。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名册被送回后,行政处将比较他们建议的仲裁员名字是否双方都接受。相互接受的仲裁员由行政处来联系,看该仲裁员是否能参加仲裁。假如双方不能同意任何一个给予的名单上的仲裁员,协会有权依规则指定一个不在名单上的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

  被指定的仲裁员必须完全公正的审理案件。他有义务披露任何过去或现在与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证人和其它可能与该案有关人员的亲属或商业、个人的关系。AAA在认为所披露的关系可能影响仲裁的公正性时有权更换案件的仲裁员。

  仲裁员的酬

  仲裁员按审理时间来计收酬。在证券规则下,仲裁员被要求义务服务1天。这样可以降低当事人的仲裁费用。同时,为了吸引足够资格的仲裁员审理证券争议案件,规则规定在一个案件的进行超过1天时,由双方当事人给予仲裁员第二次开庭及以后审理时的酬。

  审理前程序

  对于较复杂的证券仲裁案件,仲裁规则提供了一种行政会议或初步审理程序。行政会议由协会高级职员组织,主要讨论指定仲裁员的技术资格和方法,酬协议,估计审理时长,开庭日期,审理地点的设施安排等。初步审理在仲裁员指导下进行,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为双方预备和出庭的较大和较复杂的案子有序的程序。所讨论的议题涉及案件请求额大小,反请求,未验证事实情况,交换材料的安排,包括任何来自专家的告,证人名单,物证的同一认定等。交换文件和其它材料的指导在庭审前程序中也要确认。

  证券仲裁规则还提供一种调解程序。调解须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进行,调解人一般非案件中指定的仲裁员。调解根据商业仲裁规则进行,无需交纳额外的处理费用。调解成功,调解人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或裁决。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成功率高达75-80%.

  6、开庭审理

  在仲裁员确定后不久案件就将安排开庭审理。审理日期通常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要至少提前14天通知。但在必要情况下,仲裁员/庭也可以自行确定开庭时间。

  依据证券仲裁规则,仲裁当事人有权委派律师或其他代表出席庭审。审理以非正式方式进行。仲裁员不受证据的严格规则约束,仲裁员在是否接受证据以及接受什么样的证据上有很大的自由。一些必须程序同法院程序相同,比如,当事人的公开陈述,证据取得及出示,交叉询问证人和证据引入。

  7、裁决

  仲裁员的裁决必须在审理结束后30天内做出,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延长。根据证券仲裁规则,只有当事人可以延长首次到期日,协会和仲裁员都没有这种权力。开庭审理结束并不一定是审理结束,假如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后还预备了法律意见书,则审理并未正式结束。这要等到仲裁员确定的收到该意见书的最后日期才为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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