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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4:59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

  (1983年9月15日修订)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1条 当事人协议

  一旦当事人约定由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或根据其规则仲裁,则应当视为他们已将本规则作为他们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在开始仲裁时所获得的本规则文本及其任何修订将适用之。

  除非事先有相反的规定,约定按本规则仲裁的当事人同意事后所做的裁决书可以由海事仲裁员协会及/或其代理出版。

  第二节 仲裁庭

  第2节 仲裁庭名称

  任何由当事人指定产生并根据本规则解决争议的仲裁庭以下称之为“Panel”。

  第3条 仲裁员名册

  本协会设立能够胜任海事仲裁员的人员名册,当事人可以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从中指定仲裁员。

  第4条 仲裁庭办公地点

  仲裁庭办公地点取决于仲裁员人数。其办公地点按如下确定:

  (1)独任仲裁员时 其工作地点或住所,由其选定;

  (2)两名仲裁员时 任何一名仲裁员的住所或工作地点,由他们商定;

  (3)三名仲裁员时 由仲裁庭中其余两名仲裁员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的住所或工作地点;

  第三节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5条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开始仲裁程序

  包含有根据本协会规则仲裁的条款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包含有一般 性的仲裁条款,但双方通过规定或其它方式,约定根据本协会规则仲裁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而开始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仲裁意愿(要求),该通知应包括一个书面陈述,列明争议的性质,争议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请求补偿的方式。

  当事人在根据第29条规定的开庭审理结束之前,可以随意修改或增加其请求。

  第6条 仲裁地点的确定

  如果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相反的规定,或者除非双方当事人认为在其它地方进行仲裁更加可行并一致同意,则仲裁地点为纽约市。

  除非当事人已约定在纽约市内进行仲裁的地点,否则,该地点将由仲裁庭视仲裁情况而定。

  当事人将得到足够时间的预先通知以便他们出庭。

  第4节 指定仲裁员

  第7条 取消资格

  任何人如果对于仲裁结果有或曾经有经济上或个人的利益关系,或者如果已从任何一方当事人那里预先获知争议的详情,则他不得担任仲裁员。

  第8条 仲裁员披露将导致其被取消资格的情况

  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所有仲裁员须在第一次开庭之时或之前,披露可能妨碍任何仲裁员完全依据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而作出公正裁决的任何情况。需披露的情况应包括与下列任何人员密切的私人关系和商业关系:

  (1)仲裁当事人;

  (2)当事人的附属或联合公司;

  (3)当事人的顾问;

  (4)仲裁庭中其它仲裁员。

  如果仲裁员已得知对于争议所涉及的标的,他或他的雇主对裁决如果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则他不得担任仲裁庭成员。

  在收到上述披露之后,当事人应当声明接受该仲裁庭,或者要求某种裁员回避。一旦提出回避请求,则应将回避理由告知该仲裁员,此时,他可以从仲裁庭回避并且根据第10条或第11条的规定,由另一名仲裁员取而代之,或者,如果他认为要求他回避的理由不充分,可以拒绝回避。在后一种情况下,仲裁继续进行,当事人则可向仲裁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 当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员

  如果协议仲裁的当事人明确约定任何直接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则应遵循该方式。在收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之后,本协会将寄送仲裁员名册供该当事人指定。

  如果协议明确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而一方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的仲裁请求之后合理的时间内仍未指定一名仲裁员,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

  第10条 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已经指定他们的仲裁员并授权仲裁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但是他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经同意的展期内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

  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期限,而上述仲 裁员在被指定后合理的时间内仍未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进行指定。

  第11条 通知指定的仲裁员

  当事人或其法律顾问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指定仲裁员。如果是口头指定,则须尽快书面确认。每一位仲裁员均已接受指定,并且仲裁庭已组成之后,首席仲裁员应当通知当事人或他们的法律顾问仲裁庭已经组成并已准备审理争议案件。

  第12条 空缺

  如果某一仲裁员因故不能再担任仲裁员,则应按下列方式补缺:

  (1)如果空缺是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则该当事人应立即指定另一人取代之。该替补仲裁员,除非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前,否则无权要求更换以前指定的首席仲裁员;

  (2)如果空缺是首席仲裁员,则二位仲裁员应重新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3)如果空缺是在庭审结束之后产生,则仲裁庭将依据在此之前的仲裁记录进行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

  第五节 开庭程序

  第13条 代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由法律顾问代理。

  第14条 速记

  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安排对仲裁程序及证词作速记。要求速记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预付速记费用,然后由仲裁员确定分摊比例。

  第15条 译员

  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请求提供译员。请求提供译员的当事人应当支付翻译费。除另有协议外,译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第16条 出席开庭

  与仲裁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士有权出席开庭。仲裁员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它人员参加。仲裁员有权要求任何证人在对其它证人听证时退庭。

  第17条 休庭

  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员认为理由充分时可以同意休庭。双方当事人同时要求休庭的,得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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