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994年5月10日起生效
序言
规则的解释及适用
仲裁员的权力和责任根据本规则及第9号美国法典作出解释,并予以适用。多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如果仲裁员就本规则的内容或适用产生分歧,应依据多数意见作出,适当情况下,依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员应按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尽一切努力保证裁决能被合法地执行。
对独任仲裁员的规定,适用于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对多数仲裁员的规定。
所有提及的“法”均指美国仲裁法(第9号美国法典)。
所有对第三名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也都适用于公断人。
所提及的“SMA”均指海事仲裁员协会。
一、仲裁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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