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少案例中可以了解劳动者对如何合法、安全、有效地与用人单位仍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和错误的做法,无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利益。那么在职场中,劳动者如何避免跳槽雷区?
雷区一:
只要已递交辞职报告,就可立即“闪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小张原本在一家商贸公司做财务管理工作,入职两年一直没有获得职位及薪水级别的晋升,对公司领导颇为不满。
2009年11月后,经济形式开始好转,小张准备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
2009年11月28日,小张向公司的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总经理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指派的接手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其后才能给小张办理离职手续。
小张认为总经理是故意刁难,于是当日就将自己所管理的财务账簿等工作资料往办公桌一扔后愤然离去,之后就到另外一家商贸公司工作。
由于小张管理的财务资料缺失,造成商贸公司的经济损失,于是该公司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提示――
劳动者跳槽到其他公司另谋高就本无可厚非,我国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离职时的法律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劳动者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要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要注意预告解除的期限是“提前三十日”;二要注意解除的形式是书面形式通知;三要注意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明确好责任,避免日后出现因交接工作产生的赔偿风险。
雷区二:
企业情况不好,不如自动离职另谋生路,单位也不用对自己负责,自己也不用对单位负责。
■案例:
小王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原来工作待遇很好,但是该外贸公司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效益迅速下滑,在2009年一年中,小王收入锐减。
小王在失望中离开了外贸公司,其后公司一直联系不上小王,小王负责的销售工作陷入瘫痪,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其后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将小王除名,同时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小王告上法庭。
提示――
在实践中,存在此种认识的劳动者比较多。事实上,在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自动离职”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离职”的劳动者,不但可能面对被因旷工除名的风险,而且还可能面临对未进行工作交接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更不用说拿不到与自己工龄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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