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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缺劳动法律保护(3)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各地也在不断探索有关家政行业规范管理的方法。深圳市2001年通过的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是中国最早的家政服务地方法规之一。该条例对家政公司、雇主和家政工三方之间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充分说明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因此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推进社会立法,把家政工纳入劳动关系法律保护体系,是家政工实现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的基础。劳动法所保障的是劳动者最基础的权利,只有对家政工实现了这样的基础保障,才能够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建平说。

  但他同时指出,基于家政劳动的多样化、服务的差别性,现阶段当务之急是制定规范。先规范集体性劳动,对家政服务企业的成立、准入、管理结构要立法,等时机成熟了再立法调整包括劳务活动在内的全部家政劳动。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建议,尽快出台规范和发展家政业、维护家政工权益的行政法规。她认为,维护家政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根据家政行业的特点制定特殊劳动标准,并对“母婴护理师”等特殊专业的服务和特定时期的服务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家政工完全适用普通劳动标准是不妥的,比如,标准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等标准在家政行业很难适用,需要专门法规范。

  李坤刚指出,要将家政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必须让其是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来服务,目前主要是依靠组织家政服务公司来达到这一目的。他认为,家政服务公司可以非盈利性派遣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胡大武则建议制定专门的“家政工人权益保护法”。他认为,家政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应该设定家政工的特殊劳工标准,以作为一般劳工标准的补充。但他同时指出,鉴于家政工权益保护的迫切性,现阶段应当由有关部门分步骤制定相关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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