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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词语的变异说到临时工(2)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临时工的解释应是,临时招聘的工人,或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但事实上,不少企事业单位中许多连续工作在五、六年甚至十来年的工作人员,仍被当作临时工使用,他们是单位的“二等公民”,低人一等,受到岐视。按道理,自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并实施起,只要签订劳合同,在单位工作,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都应该依法“同工同酬”。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临时工”概念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寿终正寝了。

  然而,某些单位往往因为一点蝇头小利,为了少支付部分,而顽固地抱着“临时工”的管理模式不放,近年新进来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专毕业生等都被视为“临时工”,不仅改革晋级或工资调整不给办,就是单位补贴和福利也都只有一半甚至分文不给。其实,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范畴。正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单位的员工,“正式”也罢,“临时”也罢,都有获得同等国民待遇的权利。如果岐视所谓的“临时工”,把他们当“二等公民”,克扣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无疑是一种违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然而,一些从业者考虑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如果为此向领导提出异议,又生怕触犯“龙颜”而被“炒鱼”,所以大都持忍让态度,忍气吞声。这是可以理解并令人同情的。值得正视是,这些所谓“临时工”,实际上早就是“长期工”了。笔者认为,这种于法不容的不公现象是值得有关部门主动予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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