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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能否留到年后发放(2)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如果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还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就不仅涉及年终考核,还涉及业绩目标制订、业绩改进等多个环节。

  何为“员工不胜任工作”?原劳动部的有关解释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工作量,一般来讲,应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平均工作量,不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最高工作量。另外,还应考虑到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其个人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

  如果员工觉得公司的“不胜任”认定不公平,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

  休产假者年底能否拿“双薪”

  【案例】冯女士在某外企供职。往年年底,她总能领到“第十三个月的工资”。2009年,她曾休为期3个月的产假,年底公司发双薪就没有她的份了。她去公司查看规章制度,其中有规定:“职工在十二个月中缺勤不超过5天,可以获得年底双薪。”她感觉有些委屈,在与公司交涉前,想讨个说法:休产假的女工究竟有没有资格拿年底的这份双薪?

  【解析】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企业在年底或次年第一个月发放双薪,这“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其实就是一种奖励,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与年终奖一样,对年终双薪法律法规尚无发放规定。至于休产假的女工是否该拿双薪,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看企业年底发放双薪的条件。

  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十二个月中的出勤率达到一定要求,就能获得第十三个月的工资。那么,冯女士不能因产假而遭到歧视。

  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尽管本市已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企业对有关参保人员不再发放产假工资,但应由企业兑现的工资待遇不能因产假而受影响。与年终奖一样,年底双薪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不能因产假职工不能正常出勤而扣发其年底双薪。当然,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并无以上规定或约定,企业根据职工的业绩、产量、工作表现、客户评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双薪,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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