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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能否留到年后发放(6)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但李小姐的情况较特殊,她与用人单位约定有服务期。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根据有关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李小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旅行社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应当与旅行社续签劳动合同直到服务期满为止。如果旅行社不能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又不同意改做其他工作,那么李小姐可以与旅行社轻松说再见,而旅行社不得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总而言之,旅行社没有“雪藏”员工的权利。

  年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无经济补偿

  【案例】2008年7月1日赵某进入某企业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但直到当年12月方与企业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眼看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未与赵某续签,双方准备届时终止劳动合同。赵某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同意,由此引发争议。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合同到期,由于企业不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同时,按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来支付赵某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赵某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满一年六个月,可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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