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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能否留到年后发放(4)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解析】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这些“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新进员工不得享受年终奖,那么从法律上讲,就较难追索到年终奖。

  但小潘的情况有所不同。首先,公司总经理宣布的决定不等于是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未经以上法定程序,新制度的法律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其次,即使总经理宣布的新制度是依法制定的,但与小潘劳动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小潘可依法主张获得本该属于他的那部分年终奖。

  “年终奖”可否留到年后发放

  【案例】为留住优秀员工、熟练员工,近日某服装厂老板宣布,“年终奖”留到年后发。他私下里透露:“现在的服装行业竞争激烈,每家企业都需要有一批技术骨干支撑企业发展。我们办厂也难,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对此意见很大。

  【解析】服装厂老板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前文说到,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企业就应按时发放。《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企业想通过扣押年终奖的办法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在法律上行不通。

  即使员工不离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次年三四月发放是否可以?也不妥当!因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年终奖也属于“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理应在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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