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的误区(6)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上海规定而言,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按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当事人约定的新工资支付标准可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劳动者虽未提供劳动但当事人未能约定新工资支付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相关标准。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莫因小失大,应当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有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其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上一篇:干脆立法“规定”人人都是富翁
- 下一篇:农民工"悬赏讨薪",谁该脸红
相关文章
-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的九误区(上)
-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的九误区(下)
-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的误区
-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的误区
-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的误区
-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的误区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规范用人单位扣除劳动
- ·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明确用人单位应制定工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
- ·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给他人
-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工,被判支付产假工资和补
- ·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
- ·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
- ·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