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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盘惜售”与“拖欠工资”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摘要:“捂盘惜售”与“拖欠”表现形式各异,但在内在本质上又有十分相似的地方。两者一样属于疑难杂症,一样的久治不愈。

  独立视角 陈爱和专栏

  “捂盘惜售”与“”表现形式各异,但在内在本质上又有十分相似的地方。两者一样属于疑难杂症,一样的久治不愈。

  “捂盘惜售”与“拖欠工资”本来风牛马不相及,最近两则与之相关的新闻,可以找到很多共同点。一则是住建部近日向各地下发通知,要求及时发现查处开发商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另一则是从东莞市建设局了解到,9家建筑企业因拖欠工人工资被通报并停止其在莞承接工程,拖欠工资最多高达100万元。

  虽然“捂盘惜售”与“拖欠工资”表现形式各异,但在内在本质上又有十分相似的地方。首先,劳方与资方、购房者与开发商,前者都弱不禁风,后者关系地方经济发展,甚至影响到GDP,所以强势特征明显,双方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失衡。其次,“捂盘惜售”与“拖欠工资”都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2006年7月份,建设部等明文规定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显然就是针对“捂盘惜售”。虽然《工资法》尚在襁褓中,议了几年还没结果,但《》、《法》,甚至于《刑法》、《民法》都有惩处欠薪的条款。可是,纸上的权利“中看不中用”,看似威风凛凛的法令,到了现实中便没了尊严,仿佛一下子变了模样,打击“捂盘惜售”与惩戒“拖欠工资”的相关规定徒有虚名、形同虚设。

  对欠薪还钱这种天经地义的事情,用通报“昭告天下”,并暂停其接纳新业务,看似手段强硬,措施得力,却让人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一个旁门左道的出现,肯定不是信手而得,一定有被认为不得不产生的原因。本来属于部门的事情,却劳驾建设部门动用非常手段,甚至这些规定并没有法律条文作支撑,一定是劳动法规疲软无力。如果通过“曝光示众”公开谴责,让其成为“过街老鼠”,也可以算得上锦上添花。可事实却是,跳楼秀此起彼伏,讨薪方式不断升级,劳动部门总是乐于做“布谷鸟”,一到节假日就飞出来普法,对劳动者搞一番“警示教育”,而一旦遇到“目中无法者”,反而退避三舍,默默无声,不见踪影,以至于《劳动法》上白纸黑字的行政处罚、惩罚性赔偿条款,变成了西洋景“可望而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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