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经济困难人员获得法律援助,使他们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降低了援助门槛,扩大了援助范围。值得一提的是,遭受家庭暴力的经济困难妇女也能获得援助,使处于弱势的妇女得到了保护。
门槛降低:
低收入者纳入受援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区仍有部分经济困难的公民因达不到法援门槛,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此,《条例(草案)》将援助门槛降低了,将原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标准限定适当放宽,将低收入群体和因灾受贫人员等纳入受援对象,具体规定了5类情形,可以依照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机构中政府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草案)》还对农民工追薪或索赔、见义勇为行为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作出了特别规定,如果农民工需要通过诉讼请求支付或者,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抛开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条件。
范围扩大:
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获援助
如果是经济困难人员,在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方面,或者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些都是《条例(草案)》新增的法援事项,主要是针对一些涉及民生、事关社会稳定的事项,这大大解决了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的现况。
费用减免:
困难者告别“打不起官司”
经济困难者,即使得到了法援人员的免费代理服务,但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却还要花费仲裁费、鉴定费及借阅、查询、复印等费用,使得有些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为了保证法援案件都能打得起官司,新增规定带来了好消息,参照海南等省的做法,对法律援助有关费用明确规定了减免:法律援助人员方面,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只要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在受援人一方,只要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和鉴定机构应当免收或者缓收公证、鉴定费用。而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还建议改为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免收(或减收)公证、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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