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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离不开检察机关同步监督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新闻背景】

  据本报11月10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11月9日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拘留人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连线嘉宾】

  陈忠林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

  迟夙生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齐齐哈尔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

  【连线记者】

  本报记者 郑赫南

  记者:“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这一规定有怎样的意义?

  陈忠林:检察机关对所有执法活动都有权监督,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拘留的条件要求相对较低,执行机关不正确行使权力的可能性更大,对执行拘留活动,检察机关更有必要进行监督。可以说,征求意见稿的“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拘留活动提供了具体依据。

  迟夙生:让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拘留活动,不仅符合已有的各种法律规定,而且拓展了被拘留人及其家属的救济渠道。目前,如果被拘留人觉得冤,只能到公安机关申诉;现在明确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监督,当事人的诉求有望得到更客观、更公正的处理。我们期盼着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条规定保留下来,直到生效实施。

  记者: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由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对此,您怎么看?

  陈忠林:我认为,只要被拘留人死亡,检察机关就应该介入检验,查明死亡原因。实践中,人刚死亡的时候,很难判断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即使已经确定是“因病死亡”,也不能简单地说其一定是“正常死亡”。比如,如果有非法侵害行为作用于已有病史的被拘留者,而导致其病情加剧而死亡,此时可以说是“因病死亡”,但确应属“非正常死亡”。既然情况复杂,建议只要发生“被拘留人死亡”事件,检察机关就应立即介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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