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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离不开检察机关同步监督(3)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

  依据法理,在司法活动中,“不应该当自己的法官”是一条基本原则。作为拘留所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对“病死”原因作出鉴定,人们可能会担心结论的公正性。即如果发生拘留所工作人员放纵被羁押人员遭受殴打、虐待致死等情形,拘留所却报告说人是“病死”的,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也继而认可,老百姓则会怀疑结论的公正性。所以笔者建议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被拘留人死亡的事件。

  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邓思清:

  对被拘留人因病死亡问题,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进行的鉴定,是缺少外部监督的一种内部鉴定。公安机关作为拘留所的“利益相关人”,如果说被拘留人是病死的,普通老百姓可能会不相信。

  建议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让家属和公安机关协商后选择第三方———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来鉴定死因。检察机关可以应死者家属的请求监督选择医院的全过程,如最终选择是否合理,公安机关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等。这种监督实际上也是给了被拘留人家属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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