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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3)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这个案件应该对院建才一案有借鉴价值。时福茂代表院京河在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工伤诉讼的时候,将温振其一案的相关材料,也给了法官。

  今年7月,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高启作为业主,对院京河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给付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的诉请合理,证据充分;而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经作出处理,故不予支持,最终判令高启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14万余元。

  但是被告高启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院建才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已经判决由事故责任方薛某全部承担,现正在执行阶段,不应该再由自己赔偿。

  10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二审院建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尚未作出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双赔”受到威胁

  被村委会指定为院京河监护人的院建堂,由于长期打官司,已经没有了稳定的职业,也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二审结果的不确定性也让他们万分紧张。

  就在这个时候,时福茂看到了一个“不好”的消息,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有关“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相关负责人解释了四点理由:第一,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第三,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第四,实践中,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虽然删除这一条规定,并不直接影响院建才一案的判决结果,但其中透露出的取消“双赔”的倾向,让时福茂担心:这些理由是否同样适用于工作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情形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标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福茂分析说,以院建才一案为例,院京河仅通过交强险得到2.5万元的赔偿,显然远远不能弥补所受损失,更无法满足生活需要。“法律法规应将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到工伤范围,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将法律已经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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