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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跃峰渠突“裁”三维权职工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2009年10月20日,邯郸市跃峰渠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孙中利、王俊峰、张双艮三名十几年工龄的职工,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突然被单位告知终止。三职工对此极为愤慨,表示会继续维权到底。

  ■十余年临时工难转正 保障待遇低无奈选仲裁

  三职工都是通过工人子弟招聘方式进入管理处从事临时工工作。其中王俊峰、张双艮工作了12年,孙中利工作了17年,虽然从事的工种不同,但是一直以来都是勤勤恳恳,2009年5月19日,三人同时被调入海乐山水电站工作。

  在工作期间里,三职工明显感到由于身份的差异,同工不同酬现象明显。他们的月工资十几年来经历了180元、240元、300元、480元、570元数个阶段,一段时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今未办理社保三险,单位也未同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9年6月,经与管理处协商未果,三职工无奈向邯郸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仲裁委员会分别下达邯劳社(2009)第320、321、322号裁决书,裁决支持管理处与三人签订,但对双倍工资的另一半工资10580元不支持,同时裁决管理处为三人办理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的手续并交纳社会保险费。

  ■仲裁裁决难满意 法院立案讲附加

  三职工对裁决不满,认为裁决书未纳入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劳动关系,严重违背《》规定。管理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虽然三职工不是其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也不是正式工作人员,但却是与管理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应适用劳动法。

  随后,三职工向峰峰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遭遇法院立案庭附加要求,要求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的两项诉求,如果判决支持却执行不了,法院不承担责任,由三职工自负。无奈之下,三职工签订询问笔录后,法院立案。与此同时,管理处对裁决也不满意,也向同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立案 单位终止通知接踵而来

  2009年10月20日,三职工收到了管理处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三份通知书均规定:因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经管理处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处将不再为你安排工作岗位,如不服管理处决定,请你收到本通知起6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单位这样做,是杀鸡给猴看。单位是怕和我们类似的临时工都参与维权,所以有了这次终止劳动关系的举动。”工人孙中利对记者说。

  三职工对此并未选择退缩,相反他们坚定了自己的维权信心,他们表示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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