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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加班的困惑(图)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郝某在我市一家外资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制度,规定员工轮班作业,每完成一件服装缝纫,公司发给工资20元。郝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拿到1600元左右。

  今年国庆长假期间,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安排了郝某等人。据有的员工讲,因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对此说法,郝某很不理解,想咨询袁律师,计件工资下的加班是否存在加班费?如存在,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解答:

  即便是实行计件工资制,该公司也应依法向郝某等员工发放加班工资。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由此可见,计件工资制的加班,也应有加班工资。

  该公司如在今年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郝某加班,根据其加班的工作量,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20元的300%为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公司如于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郝某加班,可安排其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安排补休,应根据郝某加班的工作量,公司须按照每件20元的200%为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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