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三月三发来邮件咨询:我是凯里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我想向律师咨询三个问题,1.规定的的基数是以什么方式来计算,例如我现在基本工资650元+提成工资+趟数工资+医药费20元+安全奖60元,合计1600元左右,我们现在是以650元为基数来计算,公司的计算正确吗?2.我们与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规定我们一个星期有一天休息时间,但是现在公司告诉我们的休息时间公司已经用钱买了,星期六星期天加班200%支付我们工资即55元/天,但是我们请假就扣我们90元/天,我们提出意见公司经理就说你可以选择我们,我们可以选择你。现在很多驾驶员受不了都选择辞职走人,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样做,到什么地方去主张我们合同的约定。3.合同约定公司缴纳国家规定,但是公司只给我们缴纳养老、失业两项保险,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投诉吗?
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吴镇琦律师(实习)解答:
1.劳动法上的工资是一个大概念,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或依劳动合同,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是此意义上的工资。依此,公司的计算是不正确的。
2.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周末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但不加班时,却不能倒扣工资。如果公司依此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等规定,应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费用。而且,公司对日工资的计算也是错误的。可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包括五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后二个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用人单位不完全缴纳保险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第72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您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律师特别提醒:以上意见是律师在未了解全部案情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简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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