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水生
有一种主张认为,目前中国经济的下滑主要不是因为国际金融危机,而是因为法的实施,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劳动合同法。
这并不符合事实。
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影响,或许可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外需下降。金融危机下,美欧等国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下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投资需求也受到影响,使得这些国家的进口需求下降。
外需下降,意味着中国制造业面临陡然出现的供大于求,产能严重过剩,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其劳动者因此而或者放长假;而为争夺保留下来的出口订单,国内企业之间加剧了竞争,竞争的结果之一可能是价格下降,一些原本利润率很低的企业出现亏损。这些企业里的劳动者因此而可能被降薪或者被部分。
第二步,出口产业链中,中游或上游的相关企业面临需求下降。由于终端的出口制造业出现停产、倒闭,使得为这些企业及其劳动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企业供给出现过剩。
比如中国服装行业的出口陡降,而这又会影响纺织、纽扣、缝纫机等生产企业,以及电力企业、餐馆、小商品市场……某些相关企业也可能会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
第三步,由于外需及产业链相关企业需求下降,导致相关出口行业、企业的投资需求下降,进而影响到相关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
第四步,市场信心下降,导致各类需求下降。在困难的经济形势下,除了直接受影响的企业、劳动者外,社会上其他一些暂时没有受到直接影响的企业、劳动者群体可能也会遭受信心打击。一些企业可能担心自身面临的需求会下降,一些人可能担心将来会减少收入甚至失业。同时,在困难的经济形势下,社会商品供大于求,价格下跌,而消费者往往存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于是,通货紧缩可能成为现实。
因此,可以看出:中国经济目前的困境,主要在于是国际金融危机引起的外需下降及其乘数效应造成的我国社会总需求的下降。社会总需求的下降导致产能过剩,除非努力提高总需求,否则必然会导致部分企业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以及劳动者因此而被降薪、放长假甚至失业。这与劳动力等各种成本无关,更与劳动合同期限无关。
经济下行中,供大于求使一些缺乏成本优势的企业因此而亏损或者破产、解散。导致其缺乏成本优势的原因很多,包括一些企业“高污染、高资源消耗、低、低利润”的落后发展模式、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及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的下调或取消、内外资用人单位所得税合并、环保工作力度加大、人民币升值等。
在原因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劳动力成本上升微乎其微,因为:其一,劳动合同法只是在解除、终止合同的部分情形中增加了经济补偿金成本,但先有企业解散、破产,后才有经济补偿金支付,不能将经济补偿金成本解释为企业解散、破产的原因;其二,一些企业以往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它们不得不缴纳,但从法源上看,这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1999年1月22日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早就规定的,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作者任职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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