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了,员工离职还能拿到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又多了一项权益。日前,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该院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案,该案也是深圳适用新法的首案,女职工陈某最终获得了1600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被辞退打官司
深圳市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8月31日期满,此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陈某仍在该公司上班。2007年5月4日,陈某产下了一个男婴,至2008年5月3日期满。2007年12月22日,公司的副总经理口头通知辞退陈某。
在陈某到深圳市罗湖区劳动局信访投诉期间,2007年12月24日,公司曾通知陈某返回公司继续工作,陈某以“解除劳动关系已成事实”为由,拒绝返回公司继续工作,随后又将单位告到了仲裁委,争议经深圳市罗湖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之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其无需支付陈某哺乳期工资,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因为陈某的劳动合同早已经到期。
按新法规获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因陈某处于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延续至2008年5月3日哺乳期届满之时。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依法向陈某支付哺乳期工资至2008年5月3日。在此之后,方可视为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哺乳期满之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但依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依照陈某的工资及工作年限,依法判令公司支付陈某哺乳期工资人民币14741.38元,以及因解除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而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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