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全总破解劳资矛盾将严防工会缺位
www.110.com 2010-08-11 15:28

力推非公企业组建工会

  王羚


  强有力的工会将在日益尖锐和频密的劳资矛盾纠纷中成为重要的“润滑剂”。


  近日,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全力推动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这是短短一周内全总第二次发出紧急通知(5月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


  一名专家认为,收入差距加大以及劳资矛盾纠纷频发使得“工会被历史推到前台”。


  工会建设的三方面误区


  全总《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工会建设,“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哪里有工会组织哪里就有工会作用的发挥”。


  根据全总的统计,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立率较低。2008年,世界500强在华的工会组建率尚不足50%。


  据一名在工会系统工作了20多年的工会干部介绍,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会建设上存在的三方面误区。


  第一个误区来自政府。根据对浙江、江苏等地的调研,目前不少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会影响投资环境,妨碍招商引资,因而不对企业主动做出要求。


  第二个误区来自企业。部分非公企业对组建工会持冷淡、回避态度,认为建了工会可能对企业利益有不良影响。


  第三个误区则来自职工。长期以来,由于工会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职工认为有没有工会区别不大,参与工会的积极性较差,客观上也阻碍了工会的建设。


  上述劳动关系专家认为,当前工会建设的问题集中在两点:覆盖率和有效度。他认为,许多企业即使建立了工会,也形同虚设,基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不光是非公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的工会也基本就是个摆设,组织大家春游或者看看电影而已,谈不上职工利益的争取与维护。”他说。


  针对国有企业,《通知》指出,要坚决纠正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的错误做法,保证企业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弱势工会不利协商


  近日,多名专家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工会本身的局限使其难以在劳资矛盾中发挥应有作用,并使多项意愿良好的改革举措无法顺利实施。


  集体谈判制度是目前全总力推的一项制度,即通过工会、企业、职工三方参与谈判,达到维护职工利益、保障企业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目的。《通知》明确,要突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发改委在日前发出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也特别提及“积极稳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建设”。


  增加劳动者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呼声。而集体谈判被认为是增加劳动者收入的重要途径。


  据参与讨论的专家透露,正在酝酿的《工资条例》中工资确定机制已经明确为集体谈判方式。但目前,作为集体谈判三方中重要一方的工会整体弱势使得这项工作存在难度。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集体谈判确实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但由于工会本身的局限性等原因,目前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会专家分析,目前工会的弱势已经阻碍了多项涉及民生的改革举措顺利推行,应该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