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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25年前除名决定被撤销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25年前,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一建公司)对员工周某做出除名决定,但未书面通知其本人。25年后,周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宣武法院判决该除名决定应予撤销。

    1971年,周某进入一建公司工作。自1983年起,她自行回家不再上班。今年4月,周某找到公司要求办理手续,被告知她早已被除名。周某起诉要求撤销除名决定,并要求公司支付她这二十几年的最低生活费,为她办理医保、保险、和退休手续。

    一建公司称,1983年1月,公司曾多次要求周某上班,但她一直未予理睬。公司在同年8月以长期旷工为由对她做出除名决定。不过,一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除名决定送达周某。

    法院认为:


 参照当时的相关法规,职工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一建公司的该除名决定应予撤销。但周某自1983年1月至今未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未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属怠于行使权利。法院确认她与一建公司的已于1983年8月终止。她要求公司支付生活费等请求,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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