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增加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形式
除赋予权利人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外,权利人还应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当事人享有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选择权,会增强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尽管在实践中,法院非常不愿意对个人的谋生能力加以干涉,所以法院会判决禁止行为人从事与权利人竞争的营业的可能性较低,法院只有在认定行为人不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知识进行利用就不能工作的情况下,才作出上述禁令。[31]
不作为请求权是各国或地区广泛采用的侵权责任方式。《瑞士债法典》第340B规定:雇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应当赔偿雇主因此所遭受的损害。如无相反的规定,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之后,雇员不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但其应当对将来的,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损害承担责任。依书面的特别约定,如雇员的竞业行为可能损害或者威胁到雇主的重大利益,雇主在请求违约金与未来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要求雇员停止从事此种行为。《澳门商法典》也规定:如果转让人违反了不竞业义务,债权人除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终止损害其权益的情况。在我国,对于竞业禁止的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民事权利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命令义务人停止竞业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认的10种民事责任方式中就有不作为(停止侵害)请求权,依据《民法通则》的地位及民事责任的性质相似性,应当赋予权利人的不作为(停止侵害)请求权。但是,权利人的不作为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即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从事了竞业禁止的行为时,状态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此时如果允许行为人行使不作为请求权,将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该实质性的变化为,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当地的经济利益,此时如果要求行为人停止营业,会对公共利益或当地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限制权利人不作为请求权的行使。如《澳门商法典》第109条规定:对于商业企业的转让人来讲,如果转让人违反不设立新商业企业的义务,权利人应当有权要求立即关闭该商业企业,但该商业企业的关闭使本地区经济受损害者除外。此时对于权利人的补偿体现在,要求行为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来弥补行为人的继续不法行为给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所带来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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