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芳林初中与被告黄丽红等26人签订《聘用协议书》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确认。原告芳林初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与之建立的成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比照《》有关规定处理。被告黄丽红等26人于2006年2月寒假结束,没有依约提前一个学期、也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应聘到被告行知中学任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由于被告黄丽红等26名教师在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同一时期内应聘到被告行知中学(同时另有21名聘用到期的教师也在同一学期转到行知中学),影响了芳林初中的660名原在校学生同时转学到行知中学,造成原告在2006年春季学期初一、初二、初三学生总人数从上学期的1062名减少到356名,老师大量减少,生源流失近三分之二,无法正常教学的不利后果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原告的生源减少与26名被告集体转聘到行知中学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黄丽红等26人应对其因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行知中学对被告黄丽红等26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股息”,其实就是办学结余。由于被告黄丽红等26名教师的违约行为,影响了原告原有在校学生660名同时转学到行知中学,导致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民办学校滑落到了瘫痪的边缘,使得原告办学出资人的既得利益或者说合理回报变为虚无,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结合本案实际,比照原告办学出资人最近三年实际取得的合理回报的平均数作为原告2006年上学期直接经济损失的参考数,同时考虑到另有21名聘用到期的教师也在同一学期聘用到行知中学这一因素,由被告承担1/47的份额,即5854元,作为对原告的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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