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医疗期满,陈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某县烟草公司给他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陈某仍然不能胜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4],但是此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此处,某县烟草公司是否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前置性条件,案例并没有予以说明,若否,则某县烟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无效。
某县烟草公司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陈某任何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第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同时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三、 如何处理
现在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某县烟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这要视其是否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本人陈某而定2、假设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则焦点在于是否应给予相应待遇即关于经济补偿以及补偿多少的问题。
1、 程序性步骤
在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诉讼。《劳动法》第77条、第79条规定分别对此作出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协商与调解均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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