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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之一:亿万劳动者维权的“利剑”
www.110.com 2010-07-13 16:14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人,还将有过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所有这些人,都是的受益者,劳动合同法必将成为他们维权的“利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非常普遍,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三次审议稿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不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其他相关部委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而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据此,劳动合同法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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